勞動合同的條款應當包括哪些內容? |
[ 信息發布:本站 | 發布時間:2021-12-10 | 瀏覽:1085次 ] |
1、勞動合同期限。 2、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。 3、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。 4、勞動報酬。 5、社會保險。 6、勞動紀律。 7、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。 8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。 二、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,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。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試用期、職業技能培訓、保守商業秘密、福利待遇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、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。 [法律依據]《勞動合同法》 第十七條,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: (一)用人單位的名稱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; (二)勞動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; (三)勞動合同期限; (四)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: (五)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; (六)勞動報酬: (七)社會保險; (八)勞動保護、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, (九)法律、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。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、培訓、保守秘密、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