享受失業救濟金手續的辦理 |
[ 信息發布:本站 | 發布時間:2016-10-25 | 瀏覽:2120次 ] |
(一)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,可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: a、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,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; b、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; c、離職一星期內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。 (二)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確定: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,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。 a、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,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; b、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,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; c、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,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; d、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,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; e、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,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; f、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,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。 |